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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美珈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立自强,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美珈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美珈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个专业每个年级分别评选出一等、二等和三等励志奖学金各1名,申请美珈励志奖学金的对象为全日制在籍的全体在校生且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参评美珈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集体荣誉感强;
4.志存高远,勤奋努力,品学兼优,综合素质突出;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主动参加学校活动;
6.家庭贫困,为我校贫困生库在库学生;
7.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 美珈励志奖学金评选和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
1.专业成绩平均分排名为本年级本专业第一名;
2.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
3.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突出成绩;
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
5.每学年每专业每年级评选1名;
6.奖励标准:老生(大二、大三)获评当年学费免收100%;新生(大一)获评当年学费免收50%。
(二)二等奖学金
1.专业成绩平均分排名为本年级本专业第二名;
2.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0%;
3.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
5.每学年每专业每年级评选1名;
6.奖励标准:老生(大二、大三)获评当年学费免收65%;新生(大一)获评当年学费免收33%。
(三)三等奖学金
1.专业成绩平均分排名为本年级本专业第三名;
2.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5%;
3.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
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5.每学年每专业每年级评选1名;
6.奖励标准:老生(大二、大三)获评当年学费免收30%;新生(大一)获评当年学费免收15%。
新生(大一)专业成绩、综合测评及所获荣誉的统计范围为大一上学期所取得的各类成绩,时间范围为9月1日-次年2月1日;
老生(大二、大三)专业成绩、综合测评及所获荣誉的统计范围为提交申请的上学年内所取得的各类成绩,时间范围为9月1日-次年8月31日;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新生(大一)每年2月25日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生(大二、大三)每年9月10日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院系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处,同时填写《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美珈励志奖学金评审表》(附件1),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附当年综合测评排名、专业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支撑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将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表彰方式
(一)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表彰文件和荣誉证书;
(二)开展线上线下先进事迹宣传报道;
(三)向其毕业中学和家庭寄发喜报;
(四)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发放及追回
(一)学校财务处在最终通过的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按标准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发放的下一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中有考核不及格的;
2.受到院级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3.因个人主观原因休学或延期毕业的;
4.高档消费或请客吃饭的;
5.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校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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