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表时间:2022-05-15作者: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阅读:13020次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情节达到处分条件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态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 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含奖学金);

(二)取消参加学生组织竞选、担任班团干部的资格;

(三)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一般不向高学历教育学校选送深造;

(四)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向用人单位推荐;

(五)党员学生违纪者,按照党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的执行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满,如未书面通知本人有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该处分则自动解除。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或居住乡镇、街道以上机构提供现实表现的书面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以换发证书。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费自理。

第十一条 证明学生违纪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 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查等;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 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 司法机关的调查笔录、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搜集由相关学院(部)和学工处派员组成。

(二)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核准,处分决定在本院(部)公布,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到学工处,由学工处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做出处分决定在本院(部)或全校公布。

(四)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部)提交所有证据材料和处分建议到学工处,再由学工处复核审查并提出处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特殊情况下,学工处有权按照学校依法制定的管理规定直接做出对违纪者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和学生所在学院(部)共同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布告栏进行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涉及机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及公布范围。

   (八) 学生侵害其他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尽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但有权受理机关或组织未受理,或受理后未做定性结论或未予处罚,在此情况下,学校可以根据自己依法做出的管理规定对之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参加处理违纪学生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要求其回避。一般工作人员的是否回避由相关学院(部)负责人或学工处处长决定;相关学院(部)负责人、学工处处长是否回避由主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办法及程序详见《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分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和参与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违者视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党的言论和行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执迷不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仅参加(一)和(二)两款所列活动经教育能端正认识、转变立场、停止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基础上劝阻他人参与、有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有意制作、张贴、投递反动传单或大、小字报、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其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其情节、后果和改正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影响不大的组织者或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极坏,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在学校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迷途不返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虽参与经教育后且积极悔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劳动教养者,劳教释放后,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肇事人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以及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因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策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伪证者

1.未参与打架但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故意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若违反上一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后不认真检讨错误,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组织调查,企图“私了”并勒索财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各种违纪事件凡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拘留者,拘留期在15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酗酒滋事现象,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内第一次酗酒而没有滋事的,给予点名批评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交辅导员留存;

(二)多次酗酒经教育不改或携带各种酒类进校园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酗酒后有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行为的;

2.酗酒后无理漫骂他人的;

3.酗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的。

(四)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酗酒后无理漫骂他人,情节严重的;

2.酗酒后动手打人但未使他人受伤的。

(五)酗酒后动手打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酗酒后动手打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是指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本人或协助他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威胁、侮辱、诽谤考试工作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或查阅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8.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交卷时乘机对答案或改答案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身份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同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考生的处理

(一)学校应当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为违规考生进行处分和处理。   

1.考生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考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生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考生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内容,违规记录应有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见证人在违规记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字。

(三)学校发现考生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负责考试单位与教务处共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决定;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毕业论文、实验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学校和学院(部)的学术委员会等权威组织的认定为处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发布有关代考、代做作业、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有违反课堂纪律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和集体以及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案金额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涉案金额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视情节按本条第二款处分;

(四)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等,可比照作案者较轻处分;

(六) 合伙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视损坏程度和赔偿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损失程度和赔偿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住宿区管理、生活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休息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骗取、出租学生寝室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三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和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按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酗酒及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无事故意拨打特殊紧急电话及学校专用值班电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一般参与者或初次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和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物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毒或为他人提供吸毒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仍未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加重处分;

(二)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各种奖励(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伪造、贩卖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程序,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有意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窥视、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视经教育后的悔改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必须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Copyright © 2020 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所有 鄂ICP备2021006896号-2

关闭
0712-2323777

QQ:800119666